国家移民管理局发布《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通行管理规定(暂行)》的公告。其中提到,境外人员以开展商务交流、国际会展、国际培训等活动为主要目的,搭乘国际(地区)航班自境外经浦东国际机场进入商务合作区的,应当由邀请机构提前48小时通过商务合作区的综合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向商务合作区综合管理机构备案。确因紧急事由无法提前备案且已抵达浦东国际机场的人员,可以由本人或者邀请机构在现场向商务合作区综合管理机构备案。境外人员可以在商务合作区停留30日。需要延长停留期限的,境外人员或者邀请机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24小时向移民管理机构提交相应材料。延长的停留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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